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口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海岱管委驻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桂琴。
被告:孟芝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口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与被告孟芝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孟芝丽及被申请人成达公司均不服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286-2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案号分别为(2021)鲁0681民初3241号、(2021)鲁0681民初3276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与(2021)鲁0681民初3241号案件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681民初3241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