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曲家蕃,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杨,男,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园林路元宝饺子馆,所在地址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田玉静,女,系鸡西市鸡冠区园林路元宝饺子馆经营者。
审理经过
2017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园林路元宝饺子馆作出鸡人社监罚字(2017)第12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罚款10000元,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义务,2018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在收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鸡人社监罚字(2017)第12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也未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人社监罚字(2017)第12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人社监罚字(2017)第123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占忠 审判员 满江勇 审判员 郭兰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珂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