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解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已缴纳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解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解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
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解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其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服刑中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应有一定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解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7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