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林爱军,廉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粤桂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青平镇上高垌山岭。

法定代表人:刘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雁。

审理经过

原告钟辉诉被告广东粤桂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罗鸿志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康俊担任记录。原告钟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爱军、被告鹏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浩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达斌、吴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11日从被告鹏港公司购得5泵车、每车5方共25方混凝土用于浇筑自建房屋的楼面,当时中午12:30楼面浇筑完成,再用平板震荡器震实和二决打磨,直至中午14:30完工。下午16:00左右,原告在楼面淋水养护时发现楼面开始出现裂缝,反而愈裂愈大、愈裂愈多,整个楼面都出现龟裂现象,长的有三米,裂缝宽度有3-4毫米。次日上午8点,被告知道后派出混凝土业务员黄仁江到现场了解情况。13日,黄仁江同化验室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原告再次要求他们向被告的领导反映情况,并当场告知原告他们已向领导告知相关情况了,但过几天后,被告仍未给予原告答复,原告无奈只好打电话给被告的业务员黄仁江,但其借故推托,叫原告直接找被告协商。原告只好找到被告的吴副总经理,但他仍没有答复。又过了十多天的保养期,原告发现楼面已出现多次漏水现象,后经廉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廉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该楼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发现该房屋的大厅南面梁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C30的标准(只有25.6Mpa),证明被告销售的混凝土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原告建房各类损失共230000元。原告向营仔镇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但都得不到妥善解决,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鹏港公司辩称: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钟辉的起诉,特作答辩如下:

一、2018年8月11日,答辩人根据与原告订立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供应了强度等级为C30的商品混凝土共25立方,答辩人所供应的混凝土全部采用标准、合格的原材料,经严格的科学配比预拌成品,出站前经检验完全符合行业质量要求及强度等级,之所以出现有如原告所诉称的现象完全是原告施工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及事后不进行及时保养所致,与答辩人供应的产品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二、众所周知,答辩人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属于半成品,用予浇筑楼板后是否出现裂缝、漏水等现象与房屋楼面模板的安装、钢筋的分布连接、灌浆及封锚、事后的浇水保养有着极大的关系。原告楼面出现裂缝现象并不代表答辩人销售的混凝土属于不合格产品。C30混凝土属于中高强度混凝土,凝结时间短,及时保养是至关重要的。

三、廉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采用回弹法对原告楼面不同方向四个点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其中三个点的抗压强度均超过C30混凝士的抗压强度,只有一个点未达标,但四点的平均值己去到31.72值,廉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中明确注明该点未达标的数值仅是一种供参考的推定值。故而人民法院不应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参考相关建筑行业资料:回弹法是用一弹簧驱动的重锤,通过弹击杆(传力杆),弹击混凝土表面,并测出重锤被反弹回来的距离,以回弹值(反弹距离与弹簧初始长度之比)作为与强度相关的指标来推定混凝土强度的一种方法。由于测量在混凝土表面进行,所以应属于一种表面硬度法,是基于混凝土表面硬度和强度之间存在相关性而建立的一种检测方法。采用回弹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是较为普遍、方便的一种方法,但准确度差。回弹强度取决于混凝土的表面硬度,现在行业标准的混凝土粉煤灰和矿粉的掺量非常高,如果工地对混凝土养护不及时、不到位,混凝土的表面强度会很低,往往得不到理想的回弹强度。而取芯检测才是最准确、也是最终的方法。现在我国很多大中城市均已摒弃了回弹检测法而采用取芯检测法。故法院应准许答辩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原告楼面进行取芯检测,并以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四、退一步说,就算答辩人供应的混凝土某检测点强度不符合双方约定的C30混凝土强度,但并不会影响原告楼房的结构及使用,楼面出现裂缝现象可通过环氧树脂灌注法、高压灌浆法等进行补救而无须整体拆除,原告仅就某一检测点推定值不达标来大做文章,居心叵测,原告提出包括看日子、评日子、挖地基等等费用在内的巨额索赔简直是异想天开,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告诉求无理,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五、原告所聘请的施工队如无法提供有效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是无法保证合格的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的规范性。再好的混凝土交给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工程队去施工,请问质量问题又何以保证?

六、我司的送货单上明确载明,“在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90分钟内安排卸货完毕,否则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整个工程我司累计发货5车次,其中第3车次10时10分到达施工现场,卸完时间已是12时05分,施工卸货己严重超时,造成塌落度损失较大,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不容忽视。该车料可能就是施工在强度偏低的回弹点上。之后的第4和第5车次,原告均没有在送货单上签上卸货完毕时间,再次证明原告为了推卸自身的责任问题,是有居心的。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鹏港公司企业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鹏港公司泵车台班结算单一份、送货单三份,证明原告从被告鹏港公司购买不合格混凝土半成品的事实;

4.廉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一份,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混凝土是不合格产品;

5.原告建房损失清单,证明原告因被告销售不合格的混凝土致使所建房屋不能居住造成经济损失230000元;

6.原告向营仔镇政府反映情况的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7.楼房出现裂缝的照片4张,证明被告销售的混凝土是不合格产品。

被告质证

被告鹏港公司对其陈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具有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资质;

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外加剂检验报告、粉煤灰检验报告、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碎石或卯石检验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水泥合格证、产品匀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包含供应给原告的该批次商品混凝土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经开庭质证,被告鹏港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混凝土不合格的事实;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与本案的处理无负责人签名,证据不合法;对证据7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因混凝土质量导致楼面出现裂缝。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被告鹏港公司为原告钟辉浇制自建房屋的二层楼面采用送货的形式供给C30混凝土25立方(其中分别于09时11分、09时18分、09时30分、10时27分、10时54分各供一泵车5立方),原告于中午12时30分楼面浇筑完成。之后原告接着用平板震动器震实和二次打磨楼面,直到中午14时30分完工。同日下午16时,原告在楼面淋水养护时发现楼面开始出现裂缝,最大裂缝达3毫米。次日上午8时,被告知道后派出业务员黄仁江到现场察看,但被告察看后没有答复原告如何处理。

2018年9月11日,廉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受廉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托,对原告自建房屋二层楼面已浇筑的泵送混凝土进行强度检测,并作出《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该报告的检测结果为:二层梁板(大厅南面梁)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Mpa)平均值28.11、标准差1.54、最小值26.4,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Mpa)25.6;二层梁板(大厅西面梁)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Mpa)平均值39.05、标准差2.00、最小值35.6,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Mpa)35.8;二层梁板(两南房梁)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Mpa)平均值34.62、标准差0.67、最小值33.8,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Mpa)33.5;二层梁板(大厅主梁)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Mpa)平均值35.65、标准差3.20、最小值31.9,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Mpa)32.0。被告认为该报告采用回弹法检测不科学,对于混凝土强度推定值缺乏准确性和唯一性。

原告对于其房屋损坏的价值,以其建筑清单所列的损失确定为230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提交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证实其供应给原告浇制楼板的混凝土出厂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为35.8(Mpa)。原告认为被告提交检验报告没有证人、屋主或者委托单位,不符合送检程序,不合法。

对于原告的楼面出现裂缝是否与被告所供的混凝土(C30)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已向原告释明可申请司法鉴定,但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原告使用被告所供的混凝土浇制楼房二层的楼面后,楼面出现多处不同程度的裂缝,可见楼面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原告请求被告因楼面出现裂缝所造成的损失,还应负责举证证明其楼面出现裂缝是被告供给的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所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楼面出现裂缝与被告所供的混凝土之间有因果关系,经本院释明后亦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请求赔偿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辉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钟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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