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运书,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郭海书(又名郭海伟),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运书与被告郭海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郭运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运书撤回对被告郭海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运书撤回对被告郭海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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