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喜强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银川市黄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柴小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中路吉泰公园世家2号综合楼。 负责人:杨滨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爽,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理赔中心职工。
案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速裁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喜强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喜强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段和珍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