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煜泽,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南靖县,现住南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俊巍,吉林哲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一部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煜泽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煜泽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份,被告人吴煜泽和杨某通过微信群结识后,谎称要将其管理的“黑扒”微信公众号出售给杨某,骗取了所杨某的信任,以出售公众号并办理实名认证迁移的名义,骗杨某在本市净月区凯旋公馆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吴煜泽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吴煜泽得款后将被害人杨某拉黑,所得钱款用于还网贷和赌博。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吴煜泽在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吴煜泽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人民币9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煜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煜泽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答辩情况 吴煜泽的辩护人提出吴煜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缴纳罚金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及收条、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吴煜泽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煜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吴煜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吴煜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亢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紫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