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1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东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