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
法定代表人彭北泉,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永森,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张明辉,农民。
被执行人陆俏妃,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明辉、陆俏妃关于(2015)平民初字第5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明辉、陆俏妃的主要财产(用作借款抵押担保的房屋)所在地属广西象州县管辖。因此,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已依法委托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并且该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象执委字第1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48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