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家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曹玉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梅家萍与被告曹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家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玉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梅家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朋友介绍,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6万元、31万元、20万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仅仅偿还了5万元,剩余52万元始终没有偿还,后经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曹玉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4年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梅家苹现金陆万元正(¥60000.00元)月付息曹玉富2014.9.7日。后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款项一直未还;2017年1月2日,原、被告将之前的几次借款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梅家萍现金叁拾壹万元正(¥310000.00);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偿还5万元,2019年8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梅家萍现金壹拾伍万元(1500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欠款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玉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欠原告梅家萍借款本金520000元。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曹玉富负担。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牧原 审 判 员  张志立 人民陪审员  穆立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代志娟 书记员陈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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