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瞿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额尔古纳市军剑商贸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金军,男,64岁,汉族,阿尔山市天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瞿延军与被告刘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瞿延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瞿延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延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9元,减半收取计4049.5元,由原告瞿延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侯乐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 子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