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818室。
法定代表人:应敏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帅坤,男,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颖,男,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新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七团3连。
法定代表人:张茂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辽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曲丰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丰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济公司)与新疆新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丹公司)、辽宁辽丹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辽丹公司)、曲丰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申请人中化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对外经济公司与新疆新丹公司、辽宁辽丹公司、曲丰金的(2020)京0102执8522号执行案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化公司。
事实理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对外经济公司已经于2021年6月1日与申请人中化公司就“外贸信托·中化惠农系列单一资金信托项目-惠农3号”部分信托财产分配事项达成一致,将(2020)京0102执8522号执行案项下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新疆新丹公司、辽宁辽丹公司、曲丰金享有的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现,申请人中化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2020)京0102执8522号执行案中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化公司。
对外经济公司称,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化公司。
辽宁辽丹公司称,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化公司。
曲丰金称,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化公司。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查明:
对外经济公司与新疆新丹公司、辽宁辽丹公司、曲丰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一、新疆新丹公司于2020年4月 26日前偿还对外经济公司截至2019年10月17日剩余本金8164190.26元、罚息214990.34元、复利8492.12元;二、新疆新丹公司于2020年4月26 日前偿还对外经济公司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164190.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曲丰金、辽宁辽丹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外经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20日,本院以(2020)京0102执8522号案件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日,对外经济公司向中化公司发出《关于“惠农3号一期”部分信托受益权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分配告知函》(编号:310 2017-YZFP310 001 001)。同日,中化公司向对外经济公司《回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外经济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化公司,且书面认可取得该债权,并依法通知债务人,中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变更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为(2020)京0102执852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刘 岩
书 记 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