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李永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君,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受权。 被告:陆云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陈昌芬(陆云西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陆定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杨云霞(陆定国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兰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余发克(兰成文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李彦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周国焕(李彦恒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云西、陈昌芬、陆定国、杨云霞、兰成文、余发克、李彦恒、周国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史佳 书记员方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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