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王飞翔,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陶文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蔡有龙与被执行人陶文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文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陶文朝在银行的存款11937元,或查封与执行标的11937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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