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芝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码:×××。
被告:邹仁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邹芝坤与被告邹仁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邹芝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邹芝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