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录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告:刘常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告:刘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

审理经过

华录长诉刘常洋、刘观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常洋、刘观林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录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华录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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