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555号附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356277473J。
负责人:周大琼,行政人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世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赵世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