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振飞物流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长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豪。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志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振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10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7日4时40分,刘洪涛驾驶冀T67902号重型货车,沿连霍高速行驶至连霍高速614公里300米北半幅时,爆胎后措施不当碰撞高速公路护栏致车辆损失和护栏损失的交通事故,认定刘洪涛负全部责任。另,冀T67902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一直未进行赔付,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机动车商业保单,可证明原告虽为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保险单中特别约定载明:“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当理赔金额超过5000元时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意见”。衡水振飞物流有限公司并非案涉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且其并未取得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授权准许,故本院认为衡水振飞物流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衡水振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