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连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追缴陈连凤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粤0229民初1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其判决:被执行人陈连凤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57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连凤发出缴交受理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陈连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连凤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凤名下的财产。经反馈,被执行人陈连凤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有银行存款418.63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三、通过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凤的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房产。房产一位于龙仙镇××房,产权证号为00006612。房产二位于翁源县龙仙镇龙翔大道西106号春兰郡5街1座702,产权证号为:粤(2018)翁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50号。本院已于2021年1月28日对上述两处房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经反馈,本案为第一轮候查封。故本案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待另案处置后进行参与分配。
四、2021年3月25日本院执行干警去到被执行人陈连凤所在的江尾镇仙南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陈连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案件受理费418.63元,未执行案件受理费18151.3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确定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缴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对于未履行缴交义务的,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连凤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