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夏县居民。
被申请人:王某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芳与被申请人王某龙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芳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龙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某芳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龙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申请人王某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