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尚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永红村四组4-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3W1MXD。

法定代表人:窦进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光西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尚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光西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光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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