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某某。
被告:豆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韩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韩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