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申请人:贵州建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太江。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海涛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86496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XXX15)提供1864960元限额内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8649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海涛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