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凤一,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马福星,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甘凤一与被告马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凤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福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甘凤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福星给付借款12 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被告马福星向原告甘凤一借钱,甘凤一通过微信先后给付15 000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马福星返还甘凤一借款3000元,甘凤一多次索要剩余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马福星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甘凤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二张,证明甘凤一给被告马福星转款10 000元。2.通话录音材料四份、光盘一张,证明马福星欠甘凤一15 000元未还及催要的事实。被告马福星未到庭,未进行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证意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甘凤一与被告马福星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微信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马福星欠原告甘凤一1万元借款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甘凤一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4日,被告马福星向原告甘凤一借款1万元,原告甘凤一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经原告甘凤一催要,被告马福星陆续返还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700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福星向原告甘凤一借款,原告甘凤一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履行出借义务,并提供证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通话录音材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甘凤一提供证据通话录音主张借款为15 000元,其中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能够与通话录音相佐证,证明被告马福星向原告甘凤一借款1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另外5000元借款只有通话录音,原告甘凤一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5000元借款事实存在,故本院对原告甘凤一主张的另外5000元借款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甘凤一自述已返还借款3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福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甘凤一借款7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福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研

书记员 孙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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