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原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许昌公司)诉被告王亚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08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08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一行的“原告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44700元,”应更正为“原告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44700元,原告确认的实际损失为46060元”。第四页第十八行的“31890元”应更正为“32842元【(46060元-2000元)×70%+2000元】,不超过原告实际赔付金额”,第五页第一行“31890元”应更正为“32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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