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鑫。
被执行人茹红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茹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茹红明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7836.8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267.55元,案件受理费17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茹红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茹红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茹红明未履行但口头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茹红明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茹红明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期限一年,暂不能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盛世名苑***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正在处置。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茹红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茹红明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茹红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及其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茹红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恢4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陈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马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