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 被告:李祥瑞,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丽与被告李祥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特邀调解员和本院调解,双方庭外和解,原告田秀丽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秀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秀丽负担。 审 判 员 晏 晓 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