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35504330A。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作旺,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作市淼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新汽车站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330092702C。
被告:焦作市东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柏山镇文化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87106919M。
法定代表人:王炳国。
被告:王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黄秀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志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冯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淼森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杰贸易有限公司、王炳国、黄秀红、李志宏、冯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宏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