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元村镇谷村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92331744900K(1-1)。 法定代表人:常秀生,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大正润禾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黄德镇黄德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51RQ7M。 法定代表人:岳振宇,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正润禾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标的为80775元。2021年7月8日,被执行人河南大正润禾种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案件款20000元。同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河南大正润禾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案件款20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案件款20000元,被执行人河南大正润禾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秀生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案件款20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27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自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边晓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