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拥军,男,1974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尹久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拥军与被执行人尹久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万元及利息61655元,执行费2325元、受理费128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付款,第一期7万元在2021年7月13日前支付(其中法院扣划2万元),余款91655元在2021年8月31日前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由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325元本院已扣划,受理费12845元被执行人已转账给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