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曾航,男,仡佬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航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XXXXX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