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
负责人:张×。
委托代理人: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山西省交口县人。
被告:周×,山西省交口县人。系韩×配偶。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诉被告韩×、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