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310854626U。
法定代表人:汪永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宪军,男,****年**月**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乐都县。
原审被告:格尔木平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光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591242860。
法定代表人:陈秉海,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全禄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宪军,原审被告格尔木平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全禄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全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全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上诉人陈全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