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1年03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完毕,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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