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1年03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完毕,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