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牟金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岳淑艳与牟金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402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提示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承担的法律风险。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21)吉0402执33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