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锦,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房老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李培(系房老四之妻),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老四、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华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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