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杨绍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红与被申请人杨绍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红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杨绍明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205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2021)吉0291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杨绍明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2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陈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