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穆怀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穆怀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明委托本院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手术费、护理期间、误工时间、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本案不能如期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行恢复诉讼,时间另行通知。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志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卞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