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福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闫荣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福旺与闫荣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予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建军 审判员 宫德忠 审判员 沈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