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永清,四川省蓬溪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普琼,西藏仁布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永清与普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普琼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普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普琼的申请符合执行救助的法定条件,并依法对其救助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拉巴卓玛
审判员 旦巴旺姆
审判员 普布扎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布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