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被告:郑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某于2020年11月1日死亡,原告丁某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继承人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郑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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