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橙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99号A-1126。

法定代表人:冶勇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龙赐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谈固大街交口宝翠商务A座6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会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橙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赐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6400元,并以1164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广告,发布时间为4周,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0月19日,发布频次为300次/天,时长15秒,扣除优惠后的合同金额为116400元。被告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支付50%广告费58200元,2018年10月24日前支付50%广告费58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至今没有支付广告费,欠原告116400元。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拖延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滞纳金。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形式为FLASH或JPG格式或视频,时长为15秒,发布频次为300次/天,终端位置及数量为上屏+下屏1000台/周,广告发布周期为4周,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播放时间为15小时/日,合同金额为116400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应在2018年9月21日前付50%广告费58200元,第二次应在2018年10月24日前付剩余50%广告费58200元;甲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除向乙方支付拖欠的费用外,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滞纳金。合同盖有原、被告公司印章及被告授权经办人田石雷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在多个小区共1000台电梯依约发布了龙赐威演唱会广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广告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违约至今未支付原告广告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及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河北龙赐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橙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116400元及滞纳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广告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拖欠广告费的日利率0.05%计算)。

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河北龙赐威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左书旺

人民陪审员  宋 豪

人民陪审员  檀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陶 叶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