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郑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
被保全人:唐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
被保全人:步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郑建东与被保全人唐国文、步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郑建东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唐国文、步同强位于喀左县西山喀左县开源盛铁选厂的铁粉300吨,申请保全价值200000元;冻结被保全人步同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62×××14)、被保全人唐国文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79)合计186200元。上述申请保全总价值386200元。申请保全人郑建东已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保全人唐国文、步同强位于喀左县西山喀左县开源盛铁选厂的铁粉300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出售,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出售、变卖,须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保留相应价款。
二、冻结被保全人步同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62×××14)、被保全人唐国文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79)合计186200元。冻结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第一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第二项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