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经济开发区两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49号五岭新天地二期29B07-1房。
法定代表人史生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