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btn_margin
原告:皇普爱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第九师一六六团 。
被告:李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第九师 。
被告:赵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额敏县郊区 。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普爱云与被告李瑛、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无法送达。2021年6月4日本院向原告做谈话笔录,告知7日内再次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信息,到期后原告提供不了被告的准确常住住址,同意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皇普爱云不能提供被告李瑛、赵雷的明确住所,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皇普爱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全额退还皇普爱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格日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玮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