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七品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城南村五组(衡洲大道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36510469。 法定代表人:熊敏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30203003X。 被告:武汉海金鑫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施岗村曹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181091XT。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七品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海金鑫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七品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七品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七品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2元、减半收取计6936元,由原告湖北七品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傅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薛贝 书记员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