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因原告马某某修建房屋需要红砖,先后去被告马某甲东乡族自治县凤凰山社会福利建材厂预订红砖40000页,单价0.42元,共计交付货款16800元。同时被告马某甲出具四张载明凤凰山砖厂出库单票据,之后原告马某某多次想拉砖,被告马某甲以砖紧缺为由只给原告马某某拉了1820页砖,还有38180页砖尚未拉运。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某甲支付所欠砖款16035.6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甲欠原告马某某砖款16035.6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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