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细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细玲与被执行人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2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亮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细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黄细玲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在数字法院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细玲,其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亮所有银行账户采取冻结、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6月1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黄细玲通过电话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被执行人李亮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细玲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细玲发现被执行人李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