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
被告:唐家军,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王国利与唐家军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国利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国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国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