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吕振生诉被告刘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振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军、被告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吕振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本金207400元,利息106956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乡邻,朋友,被告为购买货运车辆从原告处借款5笔,尚欠本金207400元,利息106956元=99600+7356元,被告本应积极还本还息,但却一直推诿不还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刘东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数额不对,本金及利息均有异议。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11月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振生现金壹拾玖万捌元整,每月利息按壹分贰计算,每月按还款减少利息,本金每月还壹万元整。”2018年11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振生现金壹拾柒万元整,每月利息按壹分贰计算,每月按还款减少利息,本金每月还壹万元整。”2018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振生现金贰拾壹万伍仟元整,每月利息按壹分贰计算,每月按还款减少利息,本金每月还壹万元整。”2018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振生现金壹拾玖万元整,每月利息按壹分贰计算,每月按还款减少利息,本金每月还壹万元整。”2018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振生现金贰拾万元整,每月利息按壹分贰计算,每月按还款减少利息,本金每月还壹万元整。”后被告陆续还款,截止到2020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207400元,利息106956元未还。
原告催要未果,导致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履行。被告刘东应该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7400元。关于利息,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未超出法律规定。被告刘东应支付106956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吕振生借款本金207400元及利息106956元;
二、驳回原告吕振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计3007元,保全费2020元由刘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